>>正文 时间:2007-03-26
避免与物权法冲突 北京将删“民宅禁商”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星岛网讯】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公布,为避免与《物权法》冲突,《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今年出台时将删除有关“民宅禁商”的规定。有分析称,这不仅是北京市地方立法过程中尊重民意的表现,更是立法主导者破除陈旧保守思维逻辑,充分尊重私有财产权利的表现。

  北京《新京报》报道,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去年第二次进入北京市政府立法计划,原计划2006年出台,但该办法征集意见时引起各方热议。据市政府法制办统计,征集到的意见高居去年通过网络征集意见的24部法规之首。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谈及该办法争议焦点和相关修改情况时表示,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五方面:住宅商用、中介公司租金收付制度、中介公司管理、房屋转租、房屋租赁登记。

  难实施“一刀切”规定针对住宅商用,周继东表示,房屋租赁办法已没有相关规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住宅商用历史成因复杂,采取“一刀切”的规定,将会难以实施,也难以得到市民的理解。其次,征集意见后,考虑到《物权法》制定在即,法制办也在观察《物权法》对该问题如何规定。“现在《物权法》已经有了规定,办法将不会再涉及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将依照《物权法》规定。”

  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报道说,作为公民对房屋的所有权而言,同样必须满足上述四项权能,才能称得上完整的所有权。但根据当前很多地方的政策法规,公民的住宅所有权实质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使用权的限制——“民宅禁商”。

  规定“民宅禁商”的理由或许有很多,比如怕影响邻居的生活,怕危害居住环境,怕带来安全隐患,等等。但这种理由并不能成为普遍性实施“民宅禁商”的前提,因为根据权利处分自由和尊重他人权利的两个基本原则,民宅经商只要排除了上述隐患和可能性,并且得到邻居的同意,就应当是可以进行的。换句话说,民宅是否可以经商,不能由国家通过立法一刀切地禁止,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自由决定。

  分析称,一些地方之所以习惯于限制民宅的用途,是因为习惯了“管治”的思维,喜欢在这种思维下包揽一切,既管公共事务,又干涉私人权利。在有些地方发生的执法人员乱闯民宅、政府滥设行政许可、插手经济纠纷等现象,就是这种保守思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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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纪东 [ 打印 ]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