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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国家安全部间谍组织确认书、间谍组织代理人确认书证实:台湾“国家安全局”系台湾间谍组织;“中华欧亚基金会”是以民间学术机构名义注册而受“台湾国家安全局”领导,从事搜集大陆情报工作的组织,系台湾间谍组织掩护机构;间谍组织掩护机构系间谍组织;薛宏义,本名谢胜溢,化名谢安,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副执行长兼营运长,系台湾“国家安全局”间谍组织代理人;戴东清,台湾“中华欧亚基金会”企划部主任,系台湾“国家安全局”问谍组织代理人。
10、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程翔手提电脑中主要内容工作说明,证实了程翔电脑中的内容(内容在附件光盘中)。
11、被告人程翔电脑中“台湾欧亚学会2003年度委托研究经费收支情况”证实了程翔收取酬金情况和其将陆建华的文章提供给欧亚基金会的情况。
12、查扣的程翔的电脑照片在案。
13、国家安全部门讯问程翔的光盘、从程翔电脑中获取的相关文字材料的光盘等在案。
13、深圳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经侦查发现,程翔涉嫌为境外收买国家秘密犯罪。2005年4月22日程翔欲从深圳罗湖口岸出境时被抓获。
14、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程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供述了部分侦查机关前期侦查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安排他人将自己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其中清楚记录其向台湾间谍组织提供涉密材料等犯罪行为)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带回交给侦查机关。
15、被告人程翔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案。
以上证据系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取得;程序及来源合法,且证明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程翔的辩护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程翔的收入证明、程翔发表的文章、香港知名人士对程翔的评价及欧亚基金会相关人员参加“两岸关系论坛”活动的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程翔收入丰厚,不会为金钱犯罪;程翔的人格和爱国行为获得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赏和肯定,不可能从事间谍活动;程翔消除了对欧亚基金会系情报机构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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