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岛网讯】福州福清么一对夫妇为了钱,强迫14岁的养女去卖淫,还跟按摩店老板商量好七三分帐。这对夫妇日前均被福清市法院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按摩店老板也被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款五千元。
香香是福清市融城镇何某夫妇的养女。2005年12月,何某夫妇看香香年纪不小,就琢磨着让她出去挣钱,经仔细策划后,他们决定让香香去按摩店“工作”。于是,他们将年幼的香香带到离家约半小时车程的一个按摩店里。
令香香想不到的是,养父母和按摩店老板商定,日后对香香的卖淫所得按七三比例分成,然后就把香香交给了店老板。香香在二十天左右“工作”了三次,并将挣来的七百元全部交给了养母。2006年1月7日晚22时,吴某某在嫖宿香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中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征得同意都属于强奸,而且,只要生殖器官有接触,就已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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