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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车新法案有限制 消费者仍需三思而行
时间:2005-12-30 GMT 关键词:

【星岛记者丁曙洛杉矶报道】由加州众议员Montanez等人提出的“汽车销售合约:消费者权益法案(AB68)”(Motor vehicle sale contracts:Car Buyer's Bill of Rights),将于2006年7月1日生效。由于该新法律订有退车条款,一些消费者以为买车以后,两天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但律师邓洪指出,其实退车是有条件的,必须签订合约而且要支付费用,所以仍要三思而行。

    AB68法案规定,以后汽车销售合约将包括一个指定性条款,一辆售价在四万美元以内的二手车,买家有权签订一个“合同取消选择性协议”(Contract can collation option agreement),消费者买车后可以退货,但是要支付一定费用。

    邓洪解释,如果买家考虑以后可能要退车,事先需要签订一个有条件的销售合同,新法律也订立了二手车售销合同的退货收费标准,其条款包括,如现金售价五千美元或以下,买主须付给经销商(Dealer)七十五美元;如现金售价五千美元以上,但未超过一万美元,买主须付一百五十美元;如现金售价一万美元以上,但未超过三万美元,买主须付两百五十美元;如现金售价三万美元以上,但未超过四万美元,买主须付车行1%的售价。

    他进一步指出,新法律还规定,买家必须支付经销商重新存车费(Restocking fee)。其收费条款包括,二手车现金售价五千美元或以下,买主须付一百七十五美元;如现金售价未超过一万美元,买主须付三百五十美元;如现金售价一万美元或以上,买主须付五百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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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星岛日报洛杉矶分社 编辑:李明峰 [ 打印 ] [ ]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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