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岛网讯】在她九年不懈的艰辛举报生涯中,陈晓兰两次无奈地使自己成为受害者。
1998年,经她不断反映,她原来所在上海市虹口区广中医院被有关部门勒令停止使用“激光针”,但上海还有很多医院照用不误。陈晓兰为此找到上级部门,结果被告知:其他医院没有人投诉,所以不能禁。
“他们还告诉我,只有受害者才可以去投诉,我既不是受害者,也不是该医院的职工,根本就没资格投诉。”陈晓兰说,为了打击层出不穷的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她决定自己先成为受害者。
此后,陈晓兰一连在上海的四家医院打了四针“激光针”。在这个特殊“患者”努力下,1999年4月15日,上海市卫生局会同医保局、药监局作出了禁止使用“光量子仪”和石英玻璃输液器的决定。
2001年10月,陈晓兰举报上海一些医院使用另一种假劣医疗器械:“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治疗仪”和配套的“口鼻腔光纤头”。使用这种仪器一次收费四十元。
她很快证实,这种光纤头注册证是盗自其他产品。她又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上海市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写信反映,使这种光纤头在2002年初被药品监管部门取缔,部分经营和使用单位受到处罚。
然而,这种光纤头被取缔后,与之配套使用的另一种医疗器械——“光纤针”又进入市场。这种光纤针插入人体后,发射的“激光”远远大于“光量子仪”使用的紫外光,因而药物变性可能性增加。发现这种危险,陈晓兰2003年赴京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了这一问题。
2004年5月,经陈晓兰七次向上反映,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终于发布紧急通知,严禁医院对患者采取激光同步输液治疗。在此之后,受到利益驱动,上海许多医院依然沿用此种疗法。无奈之余,陈晓兰从这年6月起,分别在三家地段医院“以身试针”,取得证据后,将这三家医院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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