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时间:2007-06-26
特稿/重整或破产 ST沧化(600722)前景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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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沧化(600722.SH)仍然挣扎在巨额担保的苦海之中。

    *ST沧化6月25日公告称,根据沧州市中院的民事决定书,沧州中院依法决定成立以沧州市国资委副主任冯庆山为组长的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据了解,冯庆山一直担任沧州市国资委“沧州化工巨额担保”事件的总协调人,全程参与*ST沧化的破产重组工作。

    对于*ST沧化的重组,无论是投资者、企业层面还是同处担保链条上的其他企业都寄望颇深。6月20日,东盛科技(600771.SH)证券部人士就曾经表示,连环担保问题的化解将受制于沧州化工和宝硕股份的重组。一个事实是,担保链上的任何一家企业破产,都将给其他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某投行人士表示,“和资产重组一样,破产也不仅仅是一家企业的事情。”

    *ST沧化就重组问题最新的表态见于6月20日,当日公开的董事会决议显示,“将积极推进公司的资产重组进程,争取引进战略投资者,尽快恢复40万吨PVC项目的建设。”公司方面称,该决议将于6月29日的股东大会上进行审议,同时付诸审议的还有公司对因担保事项计提大额预计负债的议案。该议案称,截至2006年底,公司担保余额逾26亿元,通过对被担保企业偿债情况的估算,公司所需承担的担保损失将达到11.83亿元,予以计提。

    此前,接近沧州市国资委的有关人士曾表示,宝硕股份涉及清欠等诸多问题,*ST沧化则相对简单,主要是受对外担保的困扰。

    然而,仅仅巨额担保这一项已经让*ST沧化不胜其苦,集团和上市公司相继被申请破产。5月8日,*ST沧化公告,因公司债权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鼎华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6月15日,*ST沧化公告,鉴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破产一案,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职工、股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特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进行破产重整。

    某法律人士表示,重整的前提是利益各方对公司经营计划、债权债务的安排取得认同,从现在的情况看,*ST沧化成为新《破产法》实施后的重整第一股或者成为上市公司破产第一股的可能性都存在。

  相关法律资料显示,新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制度,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在“促进债务人复兴”的立法目的指导下构建的重整制度,使得陷入困境的企业依然有可能通过有效的重整避免破产,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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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张莉 [ 打印 ]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