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春晚总导演赵安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不过,9月2日,有娱乐圈人士在自己博客上透露:赵安已被提前释放,其最新任务是为即将开幕的大连金鸡百花电影节开幕式做幕后指导。
判十减五,已是法律所规定的最高减刑极限。难怪此消息一出,坊间一片哗然:赵安凭什么享受如此高规格的司法“礼遇”?
最高人民法院对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一年以上为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由此看来,赵安若想使自己刑期减半,应该做到或说应该表现出来的,已经不是一般的好人好事,不是普通的助人为乐,甚至不是寻常意义上的见义勇为,而是要有能够与最高减刑待遇相匹配的重大立功表现。
然后我们知道的,只是一个“据说”:按知情人的说法,赵安之所以能够提前5年出狱,是因为监狱给他指派了狱中电视台的编辑工作,据说他发挥特长,把一个小小的监狱电视台做得有声有色。——难道这也算“重大立功表现”?
一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名人,能够莫名其妙地提前5年出狱,在其背后,究竟有没有暗箱操作,有没有权力专横和司法腐败?赵安究竟有何重大立功表现,为其一次性减刑逾半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期待有关方面能做出公开回应,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文/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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