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中国商务部今8日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导致中国大陆相关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7号公告,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这项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甲乙酮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6%~66.4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发布的新闻表示,被调查的产品为甲乙酮,即甲基乙基(甲)酮,又名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或称Butanone,或2-Butanone;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版)」29141200税号项下。
甲乙酮是一种有机溶剂,用于炼油、染料、涂料、香料、粘合剂、医药、电子组件清洗、磁记录材料、合成革等行业,还可用于制备某些抗氧剂、硫化促进剂及硝化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聚氨腊树脂、乙烯树脂、丙烯树脂、醇酸树脂、酚醛树脂、油墨等。
商务部表示,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一)、日本公司方面--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为32.3%、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为9.6%、其它日本公司(All Others)为66.45%;(二)、台湾的公司为25.07%;(三)、新加坡公司为17.01%。
商务部指出,各利害关系方在这项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商务部表示,甲乙酮反倾销反倾销案于2006年11月22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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