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台湾行政院会24日通过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如完成立法,将可促使物尽其用、活络社会经济发展,请台湾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
台湾行政院会上午通过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物权编施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刘兆玄在院会中指出,民法物权编是攸关民众财产及交易安全的民生根本大法,自1930年施行以来已逾70年,现行规定与现代化财产关系及目前社会经济环境现况有相当落差,彻底翻修势在必行。
刘兆玄认为,若完成立法,将可促使物尽其用、活络社会经济发展,请法务部积极与司法院、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尽速完成修法。同时也请台湾内政部预拟地政登记配套措施,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台湾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通则章及所有权章)修正第796条,原条文规定不论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只要建筑物越界,遭越界的土地所有人可即提异议,要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
但修正条文认有欠公允,更改为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越地界者,且邻地所有人立即提出异议,才能请求移去或变更其房屋。但仍保留遭越界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与此相关,修正草案新增第796条之一,“台湾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当事人利益,免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变更”。但不适用在故意逾越地界上。新增第796条之二也明订,与房屋价值相当的建筑物,例如立体停车场等,也淮用相关规定。
根据台湾立法说明,新增第796条之一主要是参酌都市计划法第39条规定,为顾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并兼顾双方当事人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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