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 2008年7月26日 >>正文 时间:09:01:00
四川省允许三类地震受灾家庭再次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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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网讯】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5日审议通过《汶川特大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的决定》,四川省数以万计在地震中失去孩子的父母被允许养育新的生命,以抚平灾难所带来的伤痛。

  新华网报道,在这项新的地方法规中,三类家庭被许可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是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最后一类是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据介绍,该项法规的出台是四川省根据地震后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国家相关法规作出的调整。

  同时,与《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相比,新法规将条例中第一个子女和独生子女等限制条件修改为依据现存子女状况,并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修改后的法令对地震中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两个月前在四川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造成了十万人左右的死亡、伤残、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父母有强烈的再生育愿望。据四川省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此次在地震中失去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有8000多个,失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有10000多个。

  德阳市有子女死亡家庭中,有育龄期夫妇占失去子女家庭的90.42%,其中74.47%明确表示考虑重新生育。据当地计生部门透露,地震发生两、三天后,就有子女死亡的育龄夫妇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再生育的政策。

  
四川省人大会议通过灾区有伤亡家庭再生育决定如下:

  一、因地震有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依据现存子女状况,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地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现有一个子女且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符合规定生育两个子女且都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三级以上伤残,家庭现有一个子女的;(三)夫妻一方为丧偶再婚,双方现有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

  三、符合本决定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不实行4年的生育间隔时间。

  四、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本决定的原则,对地震中有成员伤亡家庭再生育作出相应规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应当免费提供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做好心理安抚工作。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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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建芬 [ 打印 ]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