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综合评论>>正文 时间:2007-03-25
侨报 再议钉子户与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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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最终没在规定最后时限前搬走,拆迁方也没有进行强拆,结果如何尚不得而知。但“物权法”与“钉子户”却成为紧密搀扶的两个并行词汇,前者使拆迁问题再次成为大陆的敏感话题,而后者则提高了公众对新法的关注度。

  大陆媒体报道,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就此表示,(钉子户房主)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他认为,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

  然而这番表态却引出了两个疑问,即: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法院是否受理诉讼?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私产征收(强制拆迁)的前提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他说不是就不是”的反问,让公众也不得不追问,那谁说了算?

  可惜对“公共利益”进行法理定义本身非常之难——目前大陆法学界似乎也没有一个很清晰的概念。从量的累积上讲是集体的利益?从层次上讲是政府的利益?这些看来都是不准确的范畴(现实中政府也难免有一已之私),也就缺乏界定的科学标准。

  重庆的“钉子户”该不该拔,因此似乎倒是一个次要问题了。重要的是,在物权法正式实施前,“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应该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议题。

  其次,对于“拆迁补偿”问题,江平给出的对策则又涉及到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但重庆钉子户房主此前曾到当地高院申诉,但未能进入高院。

  难点当然还在于司法的权限。据说2005年大陆最高法院发出的一项批示还曾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近来媒体报道,另有江苏苏州爆出的一例钉子户砍死拆迁人员的惨案,原因虽然也是出于拆迁补偿的不公平,但法院要管“出了人命”就该是刑事案了。

  一部新法颁布以后,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实施办法。而在当前的体制下,主导着公共利益分配的各地政府,只能是实际上应该承担解决矛盾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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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荃 [ 打印 ] [ ] [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