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 情妇受贿也追究,大树下难乘凉
浙江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浙江省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已判决)的“红颜知己”汪沛英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汪沛英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赃款55万元予以追缴。(浙江在线10月23日)
如果我没有说错的话,此案应该是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妇被认定为受贿罪的第一个判例,汪佩英则是自“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是第一个撞在枪口上的“特定关系人”。由此让我们看到,“两高”《意见》中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司法定义,突破了腐败犯罪的又一个死角。
汪佩英案的一审判决应该具有一定的标本和警示意义。首先,它告诉某些人,利用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人受贿敛财,以规避法律追究的手段被宣告作废。某些习惯背靠大树好乘凉的人们也该知道,“乘凉”开始有风险了。
其次,情妇们只赚不赔的日子成为历史了。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情妇傍贪官,是一种投资行为,情妇以身体、青春和名誉作投入,以期换来金钱、地位、享乐,还有鸡犬升天之类的回报。然而,一旦贪官东窗事发,情妇的投资也面临打水漂、甚至身陷囹圄的危险。
这些年,随着肃贪风声日紧,情妇们的“职业”风险越来越大了。排在榜前、比较著名的情妇如李平、蒋艳萍、卢嘉丽等等,一个个的下场不是身获极刑、终身监禁,就是被通缉追捕,惶惶不可终日。而“特定关系人”的司法定义,以及汪佩英案的标本效应,不用说足以令某些女人不寒而栗了。
法律总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化中不断调整完善和与时俱进的。常言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反腐败斗争就是这样的道理和规律。腐败活动尽管总在翻新花招规避法律纪律,或者打打擦边球,但是机关算尽难逃恢恢法网怕是迟早的事情。刚刚结束的十七大再次透出反腐强音―――党与腐败水火不容!那么,国家立法与司法机构应当针对那些公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腐败现象,不断在制度反腐上进行完善与创新,比如,畸形的公务消费、公款吃喝、公费旅游等等所谓“不揣腰包的腐败”,该是清算的时候了。(作者:马涤明)www.stnn.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