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社会视点>>正文 时间:2007-11-30
新华网 难道农民比城里人命贱就该是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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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也是人权能否得到保护的标准。早在2004年我国就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追求,上升为国家建设的政治理念和价值追求,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为“以人为本”理念的全面推广开辟了广阔前景。众所周知,面对同样的“死亡”,“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更使广大农村人难以接受。

  不可否认,我们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同地区城镇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收入和生活成本上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但是这种差距更多是由于天生的地域差异造成的,怎么能成为“同命不同价”的赔偿原则成立的理由呢?最高法院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算标准”的这一标准本身就存在缺陷,生命价值用金钱衡量本来就是无奈之举,而赔偿金额却因人的收入不同而异,相差之巨大更是让人难以接受。这实在看不出怎么就符合了国情,因为国家法律从没规定城镇人比农村人生命价值高。

  基于近年来农民进城务工情况比较普遍,广东省法院统一规定对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做工,暂住达到一年以上的农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尽管这只是一个尝试,但是这种尝试必定会为以后“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全面推广打下基础。回想起今年6月份河南南阳法院取消双重标准首判“同伤同赔”的成功案例,不但拓宽了“同命同价”的概念,无疑也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进一不推广作出了贡献。

  在十七大报告中,“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报告还首次强调在初次分配中体现公平以遏制贫富差距的原则。笔者认为,死亡资金赔偿是对生命最后的价值评价,它不应有高低贵贱的区别,“同命同价”并非不符合国情,相反,它是公民平等、社会和谐所必须的。(作者:张远稳)www.stn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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