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广东省东莞市法院日前开始实施赔钱减刑制,对做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从轻处罚。日前宣判的一起抢劫杀人案,三名被告即以五万元赔偿获判死缓。法院表示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但这项措施被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将比没钱人轻”。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东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斯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尽量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可作为减刑的依据。例如受贿罪,受贿人退赃行为会影响法院量刑结果。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东莞中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加强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将被告或其亲属对原告方主动的经济补偿,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的综合因素加以考虑。
然而,外界质疑赔钱可以减刑,“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回应说,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可赔钱减刑。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适用赔钱减刑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据报道,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致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三十起。
“赔钱减刑是一个不正确的概念。”东莞中院副院长陈斯回应说。在他看来,公共舆论需要克制情绪化的冲动,回归司法的专业立场,来看待东莞中院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节力度的努力。
“我们的做法在合法性上没有问题,而且符合国家最近调整的刑事政策。”东莞中院刑一庭副庭长李红辉表示。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介绍说,在国家采取“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后,实际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都加大了推行此类“刑事和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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