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台湾驻美代表处27日表示,驻美代表处及各办事处对美国籍人士申办赴台签证处理费,自2008年1月1日起将调整为131美元。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代表处在新闻稿中指出,费用调整为因应美国国务院自2008年1月1日起,将台湾人申请非移民签证处理费自一百美元调涨为131美元,及美国在台协会宣布,自同日起对台湾人申请美国签证的手续费,由新台币三千三百元(约825元人民币)调涨为新台币四千三百元(约1075元人民币)。
代表处提醒,以邮寄方式申办签证者,新规定的适用与否,一律以邮戳为凭。
代表处表示,核发签证的标准作业时间原则上为两个工作日,如申请速件处理,原则上于三个小时内发件,但每件需加收该签证费额50%的速件处理费,也就是65.5美元。
另外,依据《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签证申请案件经审理而不予核发者,申请人所缴的费用将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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