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在辽宁大连打工的农民工老孙,因没接建筑公司经理的电话,被该建筑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名罚款三千元。另外,建筑公司还拖欠老孙工资,包工头娄某以工地罚款为由拒绝给付,老孙一气之下,将建筑公司和娄某起诉到法院。此案3月27日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雇主“骗”走工资欠条
据《大连晚报》报道,农民工老孙2007年3月26日在华南广场附近一建筑工地打工,他的雇主是其老乡娄某,娄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然后组织老孙等农民工施工,老孙的工资也由雇主娄某发放,老孙主要负责看工程图,一天工钱150元。截至2007年10月,娄某欠老孙工资7200元,为老孙和一姓冯的雇工出具了12500元的欠条,内含孙某工钱7200元,冯某工钱5300元。娄某2007年11月以给二人兑现为名,将欠条骗走。
由于欠条被包工头骗去,老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工地干活,故无法起诉。老孙想到某建筑公司对其罚款的事,他来到某建筑公司财务室,要求借“罚款单”看一看,会计将“罚款单”交给老孙后,老孙撒腿就跑。
包工头称并不拖欠工钱
老孙家境状况不太好,事后申请了法律援助。案件3月27日下午开庭,被告之一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娄某拖欠老孙的工资,与公司无关。
另一被告娄某认为,自己确实为老孙和另一雇工出具了欠条,但当时特别注明工钱未最后结算。自己并没有用欺骗的手段骗走老孙的欠条,只是根据双方结算情况,自己并不欠老孙的工钱,故收回欠条后未给老孙现金。建筑公司对老孙罚款三千元,完全是由于老孙不服从管理,这一责任就应当由老孙承担。另外,老孙在工作中指挥失误,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自己损失几万元,这些损失也应当由老孙承担。由于老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在一起,已经远远超过7200元,故现在只有老孙欠自己的钱,自己并不欠老孙的钱。
罚款一般不超月工资20%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王金海说,第二被告娄某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因质量问题确实造成许多损失,但同具体施工人员的责任分担只是口头约定,原告老孙也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企业不能对职工肆意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建筑公司因老孙不接电话一次罚款三千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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