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报 是否撤回马英九起诉案
来源:台湾《中国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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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台南地检署检察官对于台南市长许添财特别费案,日前所作成的不起诉处分理由,吾人直言侯宽仁检察官是应该考虑将涉及完全相同案情的马英九特别费案,撤回起诉。
依个人的研究,作成不起诉处分,清楚的指出下列几种关键由:
(一)按月拨入首长账户中的半数特别费,不得认定为许添财有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所指的施用诈术,诈领公款行为。
(二)首长特别费制度,确无健全的法律规范可依,只要首长领据列报,即可动支,一经拨付,即已完成会计核销程序,现行法制并未要求事后首长报告其动支情形,更未明文规定首长的缴回义务。
(三)特别费性质上几已定性为首长实的质薪资补贴,首长在主观上亦多认为系实质补贴性质;特别费设计上的缺漏,基于法律明确性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要求沿例领取特别费之首长,担负制度瑕疵争议所生之刑事责任。
(四)司法者应该站在历史的高点来观察特别费性质,不能匠气十足的堆砌法律概念作出与会理性及法律情感不符的判断。
(五)汇入首长账户的特别费,如已完成核销程序,即归属首长所有,与首长自己存款,产生民法上可代替物之混合效果,此时仅存:首长如何利用这些款项以及行政惯例上首长是否有义务缴回余款以及首长是否施用诈术以及余款未缴回之侵占问题。
(六)如果首长实际所支出之金额,大于所领得之特别费,更无违法可言。
许添财案与马英九案在半数凭领据领用的特别费,案情完全一致,然而同步发动侦查的南北检察机关,在认事与用法上,居然南辕北辙!站在检察一体的观点,两宗案件的判断,不可矛盾两歧,而由于许、马两案法律上均属不得提出再议案件,一经承办检察官不起诉决定,在无人可以提出再议情形下,不起诉处分实质上即具有三审定谳的强烈效果,为公平起见,台湾高检署应该立即将两案一并检讨,要不回责令侯宽仁检察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六九条规定(检察官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发见有应不起诉或以不起诉为适当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诉),将马案撤回起诉,要不即请承审马案的台北地方法院,依据职权,移请公诉检察官研议是否撤回公诉,否则,即请依刑事诉讼法第二六○规定,对于许案再行起诉。(作者 黄怡腾)www.singtao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