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英九撤回了选举期间因为两阵营相互攻诘而提告的案件;陈水扁则于卸任后受法院传唤出庭而遭人袭击,决定再兴诉讼。他是因公开指述拉法叶案弊端而吃上了诽谤官司。为了政治人物无止无休的唇枪舌剑,法院不知赔上多少司法资源,这其中最大的制度盲点,在于现行法制始终不能认清诽谤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不该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结果至今不能如其它国家一样除罪化、回归民事审理,让台湾付出了巨大的社会成本,这是在此要认真检讨的课题。
诽谤罪除罪化,数年前曾有识者鼓吹其事。一度挑战诽谤罪刑事立法为违“宪”而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则不以之为违“宪”,所持的理由则是似是而非。大法官认为刑事制裁可以弥补民事赔偿之所穷。这可谓是将刑事制裁视做报复的思维依旧挥之不去,大法官不但忽略了民事是赔偿、刑事是惩罚的根本差异,而且忘记了刑事惩罚藏着“国家”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的隐患,却并不能让受害的当事人获得真正的实质救济。
即使大法官不以诽谤罪是违“宪”立法,也不代表诽谤不能或不该除罪。道理很简单,诽谤是伤害个人名誉法益的行为,可由民事诉讼提供足够的救济,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用刑事诉讼的方式介入,徒增更多的怨怼难以化解。政治人物以诽谤罪名兴讼,无日无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必欲对手身陷囹圄,社会受其牵引舞弄,难有宁时,已经不需要更多的证明。
最最不该动用刑事制裁追诉诽谤刑责的,恰恰就是最爱动用诽谤刑事诉讼的公众领袖与政治人物。政治人物不管是行政首长、“国会”议员或是政党领袖,其实都是权倾一时的实力人物。一方面他们的所言所行,都该比一般民众受到更多的公评,也就应该更有容忍的责任,另一方面他们动见观瞻,远比一般民众更容易藉由媒体舞台发声自辩自卫,所能得到的防护效果有时更甚于旷日费时的法院判决。如果只是诉诸民事法院,要求金钱赔偿,犹属正当权利之行使;一旦动用刑事诉讼欲陷他人于牢狱之灾,那就是另一种评价了。
以陈水扁为例,他当年因为诽谤罪吃了刑事官司,尝到了“政治迫害”的滋味。可是当他上台执政,政府并未大力推动诽谤除罪化,在野者继续被当政者用诽谤罪诉追;今天他又下野了,再度面临诽谤罪的威胁,一旦成罪,恐怕又要指责法院政治迫害。社论指出,问题可能不在法院依法判决公不公正,而是在于法律制度为政治人物的恩怨情仇,提供了藉用手中权力,加施敌手牢狱威胁的机会;也提供了败诉的政治人物指责当权者影响司法、挑战司法独立的温床。如果只用民事诉讼解决,就不会有政治监狱迫害的指控,问题单纯得多,社会也会安静平和许多。
不要以为民事救济的赔偿有时难以济事。赔偿请求不足以平复伤害。还可以用媒体刊登判决书甚或是以和解道歉的方式解决问题。赔偿法定金额过低,可以修法明订提升其额度,明白规定容许请求惩罚性赔偿也无不可。惩罚性赔偿仍与刑事制裁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受害人取得,刑事罚金则是由“国库”受付。试问,受害者为个人,“国家”拿走罚金,有什么道理可言?
政党轮替,不只一回了。社会进步了许多,可是政治人物利用诽谤刑事官司冤冤相报的场景与业障,始终挥之不去,“国家”诉讼资源事小,司法乃至政府公信力的损害事大。上台下台如走马灯的政治人物,上台时告人或看人被告,下台时成为被告,上上下下,告来告去,将“国家”刑事执法公器演成了互相伤害的工具,社会受害还不够深吗?
诽谤,到了还其本质为民事侵权行为,刑事上除罪化的时候了!撤回告诉的马英九,要不要功德做到底,建议“法务部”与“立法院”,推动诽谤除罪化的善举?(原标题:推动诽谤除罪化,此其时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