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中国商务部29日公布终裁决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为期5年5.0%~37.1%的反倾销税。进口商应依据终裁公告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新华网报道,双酚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2007年3月21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
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聚碳酸酯、聚砜树脂、酚醛不饱和树脂、聚醚酰亚胺等,也可用来制造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增塑剂、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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