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网讯】大陆《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雇主必须与劳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约,未签定者可有一个月的缓冲期。亦即,台商雇主必须在明年1月30日前与未签约劳工签定书面劳动合约。有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台商雇主有九利九不利。
《工商时报》报道,全国人大为保障劳工权益,解决企业普遍不与劳工签定书面劳动契约,或契约短期化的问题,基于原有劳动法的基础,于今年6月29日通过《劳动合同法》,并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文共有八章共九十八条条文。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未来雇主得在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工,在一个月内签定劳动合约。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者,将依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雇主必须向劳工支付双倍的薪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就已建立雇佣关系,但未签定书面契约者,也得要在法律实施后一个月内完成签约的动作。
汉笙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姜志俊6日于两岸经贸讲座中指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台商雇主有九利九不利。在对台商的好处方面,未来劳工必须提供正确的基本数据,如学历、经历等等,可使雇主免受欺骗。其次,该法中订定了劳工试用期的规范,有利于资方精算对劳工的教育培训费用。而保护商业机密、限制辞退补偿金额等,也是该项法律的优点。
另外一点,对台商较不利的部分则在于,对劳工试用期的限制严格,雇主未来不可再任意以试用期为由,回避应有的资方责任。而在劳动合约期满后,雇主得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将增加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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