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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KTV版权费的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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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剑

    KTV版权费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热闹了,中国人有句话叫:无利不起早。我们看看KTV版权费中间的商业模式吧。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KTV应当向歌曲的版权持有者支付费用,这个问题是肯定的,没有人质疑。根据一些不太正式的统计,中国每年KTV的营业额达到一千亿元,支付一些版权费也是应该的。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版权费该怎么收?谁来收?收多少?

 

    现在跳出来挑这个大梁的一是版权局,另一个是文化部。

 

    文化部是管内容的,严格意义上说,版权费的问题和它没什么关系,不过,文化部也积极搀合进来,当然是因为里面有赢利模式啦。

 

    文化部从内容控制的角度出发想了一个办法,搞一个全国统一曲目库,KTV只能使用曲目库里面的歌曲,否则就侵权。这个办法固然能够把控制住版权使用的问题,文化部的另外一个用心就是曲目库,万一这个方法实施了,版权人就得向文化部进贡,否则就上不了曲目库的费用,当然,文化部还可以从收取的版权费上下手。这两个赢利来源就是文化部的商业模式。

 

    这个商业模式太显眼,民愤也大,全国人民无法接受的一个局面是,我们去KTV唱什么歌得由文化部说了算。这个办法估计没戏,无疾而终的可能性很大。

 

    版权局的办法比较简单,就是定一个统一标准,一间包房一天12元来收费。这个价格是怎么来的,只有天知道了。版权局的办法中间有个“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版权局让这个正在筹备的机构来收钱。为什么要这样呢?

 

    让我们来看看版权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版权局职能范围”: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4、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5、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6、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原来,版权局没有行政权,这个机构属于事业部门,根本无权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局“卡拉OK使用费标准”的公告中说:“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这个说明很奇怪,中国本来有一个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个协会本来就应该具有版权集体权的代理权力的,为什么不让这个协会来统筹这个收费,而要另外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呢?而且在专门机构没成立之前,其管理权力又交给一个完全不相干的机构代理呢?

 

    原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版权局和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机构,并非由版权局单独控制。所以,版权局就抛开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另外搞一个新机构来办这个事情。

 

    现在这个局就清晰了:版权局先定下一个收费标准,然后成立一个机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让版权持有者给它授权,然后由这个机构去向KTV收费。只要钱收上来了,版权局就能从中获利,这是版权局的商业模式。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只是版权局的一个用来收钱的白手套而已。

 

    现在需要搞清楚的是,版权局的KTV收费版本到底是个什么性质,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出来说这不属于行政收费。如果不是行政收费,那么就是商业性质了。如果是商业性质的话,收费价格就应该有KTV业者和版权持有者进行谈判,双方定出一个可行的方案,其中包括价格和收费方式。

 

    原来,在这件事情上,版权局也是个局外人,不仅无权制定价格,当然更无权进行收费了。绕了半天,版权局把自己绕进去了。怪不得各地KTV业者在这个问题上很强硬,根本不理版权局这一茬。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国家物价局的官员最近出来说,国家版权局酝酿的收费手续不全,官员还认为应该更加关注收费手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委托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都不能不全”。

 

    看来,版权局一年80亿元的收费算盘未必打得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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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王钊 [ 打印 ] [ ]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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