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产品却赠送“滚床单” 嘿咻人夫3次!小三惨赔30万元

2024-05-02 10:07

陈姓女子与阿国(化名)是夫妻,阿国因吴女向他推销直销产品而认识,不料,2人竟发生外遇,在电影馆及汽车旅馆等地,共有3次婚外性行为,此事遭吴女的郭姓前夫发现,并要求200万元(新台币,下同)遮口费,因阿国只凑到50万元,郭男就打电话和传讯息给陈女揭露,陈女最后愤而提告吴女求偿100万元。

法院审理,陈女指控,郭男将阿国与吴女偷腥的是告知后,她追问后,阿国迫于无奈,才坦白承认与吴女间的婚外情事实。在2022年5月9日知悉2人曾发生性行为后,她的身心十分受创,常常失眠流泪,2022年10月需到身心诊所治疗。他们的婚姻关系濒临破裂,经婆婆劝说及阿国再三道歉求和,念及子女2人均尚年幼,才勉将未离婚。

吴女辩称,若法官认为他有与阿国发生性行为,则因陈女与阿国间的婚姻契约并不拘束第三人,台湾现行法规范,并无法推论出“配偶权”之概念,配偶是一段关系之称呼,而非植基于个人主体地位之权利,更不应该在通奸罪除罪化后,假借民法损害赔偿的外衣,恣意侵害第三人之财产权。

阿国作证时指称,他坦承,婚姻关系中外遇对象仅吴女1人,与吴女有3次性器接合行为。

法官检视阿国与吴女的对话纪录,吴女:“出门了吗?想你。可是今天要上班。”阿国:“特斯拉被我老婆定位了,我想去找你?”吴女:“那怎么办?你不能乱跑,不能改设定吗?”阿国:“晚一点去找你,只能去烘炉地….去旅馆马上被抓包”

阿国:“生日快乐!爱你!”吴女:“哈哈,你记得~~我想你会忘记的”阿国:“3/10你生日啊!我选车牌一直找不到0310”,吴女:“你少来厚;最好敢!”

法官认,侵害人格权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慰抚金),除在损害之填补外,并具有慰抚之作用及预防之机能。法官审酌,吴女显然欠缺面对自己错误行为之态度,足以对陈女造成二度伤害,其所为侵害基于配偶之身分法益,实属情节重大。

来源:中时新闻网

相关阅读
热门文章